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当年预算当年完成”的工作要求,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资金预算批复年度内完成项目任务与资金结算手续。请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珍惜财政已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尽快实施项目预算相关工作,及时办理2010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加快专项资金支付进度,完成好学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工作。
特别应注意的是,对2009年批复的项目资金本年申请继续使用的,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最迟于2010年9月25日前完成资金结算工作,否则上级部门将视同项目完成对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财务处
201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