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请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个人。
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申报:
1. 网上申报:http://gszxsb.tax861.gov.cn/;
2.通过挂号信函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申报;
3.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如果您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拨打12366咨询电话或直接到就近税务所索取相关材料。
注:填报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主管分局:海淀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所:第三税务所 。
财务处
20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