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及全校师生: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关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按照上级审计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学校研究决定:
对2015年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持真实、合法、合规的票据到财务处进行报销。各单位及全校师生2015年上半年发生的经费票据应于11月底前办理完毕报销手续, 2016年3月31日后不再办理2015年票据的报销业务。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5年10月21日
各单位及全校师生:
财务处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