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文件要求,2013年批复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期限截止至2014年4月30日。请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积极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预算要求履行资金支付审批手续,提高预算支付进度,尽快办理2013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结算工作。
财务处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