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退休教职工:
根据北京市教委人事处《关于加强退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已经退休的教职工,如果符合申报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而没有申报的,北京市教委将按照历史遗留的特殊情况予以集中办理,今后一律不予补办。请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退休教职工于2013年1月10日以前及时向人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已经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的和已经申报过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的,不要再申报。
联系人:史玉堂
联系电话:68984856
办公地址:阜成路校区综合楼314室
人事处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