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2011年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截至到2012年6月底,未按期执行完毕的,将被收回国库并不再下拨。请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珍惜已经申请下来的项目资金,争取于六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专项资金结算工作,对确因情况特殊在六月底前仍然无法完成结算工作的项目,请项目负责人于6月15日前向财务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项目名称及拟退回金额。
财务处
2012年5月31日
(拟稿:刘长泉 审核:陈 轲 编辑:李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