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关于对进口设备进行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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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有资产管理处】关于对进口设备进行检查的通知
时间 :20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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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将加大对高校进口减免税设备的监管力度。要求学校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处于监管期(设备进口5年)内的进口设备进行自查,并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海关将择期对上述进口设备进行检查,并对已过监管期进口设备保留有3年追溯稽查的权限。如自查报告与海关记录或检查不符,海关将依据规定对学校做出停止办理进口减免税业务的处罚。 根据海关要求及学校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请各有关单位对处于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使用的进口减免税设备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自查报告书(附后),内容务必真实、详尽。请于2009年3月3日(星期二)前经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盖章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人:康芊,联系电话:81353297。 附件:北京工商大学进口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书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