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各有关单位:
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项目申请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申请人在申请2009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1
2
btbukyc@btbu.edu.cn/btbukyc@163.com
请各有关部门按期提交,以免影响学校申报工作。过期申报者,科技处不予受理。
3 以外单位为主合作申报的项目请务必于
二、申请书撰写要求
撰写申请书之前请认真阅读《条例》、《指南》、《规定》、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凡《规定》及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指南》为准。
1.申请书必须使用2009年新版本。请于2009年1月1日后登录基金项目管理ISIS网络信息系统下载。
2.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撰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撰写申请书时,一定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有些项目“附注说明”需要按要求填写;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特别注意:自2008开始,自然科学基金委使用新的申请代码,填报的申请代码尽量选到最后一级(特殊要求除外),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指南》所附申请代码,在撰写申请书时选择与申请项目研究方向或领域符合的申请代码。
4.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在纸质申请书上由本人亲笔签字(避免因代签导至超项-初审不受理)。项目组主要成员中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须在申请书信息简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单位公章(有合作单位申请的教师请于学校申报截止日前提前将合作单位公章盖好),填写的单位名称须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一般情况下,申请项目的合作单位不应超过2个。
5.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的推荐。《指南》中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在职研究生的,只能通过其在职的聘任单位申请,同时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同意函应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
7.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以及与本项目的关系。
8.申请书中的研究起始年限一律填写
三、申请有关类型项目的注意事项
(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
2.已获得过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包括执行期为一年的小额探索项目),不能再次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3.项目组的主要参与者应以青年为主体。
(二)重点项目
1.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申请重点项目时,应正确理解《指南》要求,其项目名称应根据项目自身研究内容确定,尽量避免使用领域名称。项目名称应与研究内容相符,项目的研究内容要避免覆盖整个领域范围,注意凝练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避免大而全、缺少深度的申请。
3.各科学部对申请重点项目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指南》中加以说明,提醒申请人注意。
4.重点项目一般由1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三)重大项目
1.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大项目只接受整体申请,不接受针对《指南》某一部分研究内容或某一个课题的申请。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先组织研究队伍,分别撰写项目申请书和课题申请书,且申请人必须是其中一个课题的负责人。
3.每个重大项目的课题设置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的承担单位一般为1个,最多不超过2个。
(四)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联合资助基金项目
申请人应特别注意限项规定、有关知识产权及其他的特殊规定。
(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196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
2.项目组主要参与者一栏不要填写任何内容(置空)。
四、杜绝同一人同期在不同单位同时申请项目,即使在不同依托单位申请,仍要遵守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相关限项规定。
五、有关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限项规定附后。
六、按《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超过限项规定数量的;
4.不按要求撰写申请书,缺少要求的内容(如简历、论文等)。
科技处
2008.12.24
联系人: 王葳
联系电话:81353913/81353232
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限项规定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者(包括项目组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承担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的项数以及其他按照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项目的项数累计限为3项〔在研项目执行期限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及特殊说明的除外〕。以上类型在研项目累计达到3项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以上各类项目。
2.申请人同年(
3. 在研重大或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同类项目,也不能因申请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4.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国际合作与交流类项目、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数学天元基金、项目执行期小于等于12个月的委主任基金和科学部主任基金以及特殊说明的专项项目等,不参加限项检索。
5. 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申请或承担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合计限为1项。
6. 在参加限项检索的项目类别中,除总数限制外,面上及计入面上项目限项范围的项目限为2项,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重点、重大项目和“十五”期间启动的重大研究计划中重点项目合计限为1项,“十一五”期间启动的重大研究计划限为1项,其他项目按照《指南》的规定进行限项检索。主在申报项目类别的限项申请要求见后面的说明一览表。
7.即将评聘为高级职称的教师,申报项目时请注意不能超项(含以前参加的在研项目)。
项目类别及限项规定一览表
项目类别 |
是否限项申请 |
限项规定说明 |
面上项目 |
是 |
计入总数,本类型限2项(含在研项目),同年只能申请1项 |
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 |
是 |
计入总数,本类型合计限1项 |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十一五期间启动的) |
是 |
计入总数,本类型限为1项 |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十五期间启动的) |
是 |
计入总数,分别计入面上、重点限项范围 |
NSAF联合基金 |
是 |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是 |
计入总数,本类型限1次,并计入面上项目限项范围(已立项的负责人不能再申报) |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
是 |
计入总数,并计入面上项目限项范围 |
钢铁研究联合基金 |
是 |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
NSFC-广东联合基金 |
是 |
计入总数,本类型可主持1项或参加2项。 |
民航联合研究基金 |
是 |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
NSFC-微软亚洲研究院联合资助项目 |
是 |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
天文联合基金 |
是 |
计入总数,本类型限1项 |
地区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 |
是 |
计入面上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
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 |
是 |
计入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
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与多年期国际合作项目 |
是 |
不计入总数,但只能申请或承担一项 |
数学天元基金项目 |
否 |
|
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
否 |
|
附件2:申请教师个人信息审核表(各院系随申报材料一并交到科技处)
院系(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本人承诺个人信息准确(本人亲笔签字) |
个人信息是否通过院系审核 |
1 |
某某 |
某某 |
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各院系申报项目清单
院系(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第一申报单位obao欧宝娱乐
(√) |
第一申报单位为外单位(注明合作申报单位)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