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兰苓同志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公示
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2007)4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5条规定,事业单位中对于符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和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在单位编制和岗位限额内,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商学院教授兰苓同志已向学校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的申请,现进行公示。
公示期: 2008 年12月 17日 至 2008 年12 月23 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人事处良乡行政楼 210 房间。 电话81353220
对反映意见的要求:
1 、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要加盖公章;
2 、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应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3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
4 、接待人员对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