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强市属各高校、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高师中心”)与国外高校的合作,更有力地促进国外访问学者与其指导导师之间的学术合作,经北京市教委人事处批准,2016年,高师中心决定继续资助“国外访问学者与指导导师深入合作项目”,计划资助20人。该项目通过邀请国外访问学者的指导导师来其所在学校开设课程、开展学术讲座、从事科研合作或到高师中心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国外访问学者的条件
1.曾出国做访问学者连续4个月以上,能够提供相关访学经历证明。
2.国外访学期间,圆满完成规定的访学任务并按期回国,回国后工作积极,表现良好。
3.与指导导师合作的目的明确,合作计划切实可行。
4.为扩大支持面,曾经获得过该项目资助的国外访问学者,除效果特别显著的以外,高师中心原则上不再资助。
(二)所邀请的指导导师的条件
1.支持市属高校高等教育的国际文化进程,支持高师中心的工作。
2.原则上有国外大学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国外访问学者访学期间与其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如指导导师与访问学者所在学校或院系已建立了合作关系,或有成熟的合作项目,可优先邀请。
4.指导导师来京讲学或开展科研合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周,且至少在院系或学校举办一次公开学术讲座。
5.被邀请的指导导师同意加入北京市属高校师资培训专家库,成为高师中心培训专家组的成员。
二、来访时间
指导导师计划来访时间:2016年4月—2016年11月。具体时间以专项经费资助起止时间规定为准,过期不再资助。
三、费用资助与考核
1.费用资助。高师中心资助指导导师从国外学校所在城市至北京的往返经济舱的国际机票以及指导导师讲座费2800元(税前),合作期间的其它费用由被资助人所在学校或院系解决。被资助人须在开始合作后三天内将指导导师往返机票、护照电子版及讲座费收据原件上交给高师中心。
2.项目考核。被资助人需自行负责对举办的讲座进行现场录制,并上交高师中心备案。合作计划完成后15天内,被资助人须到高师中心提交《国外访问学者与指导导师深入合作总结》(中文且不少于4000字)、科研合作或讲座三张电子版照片及举办讲座的视频资料作为项目考核资料。
3.项目成果使用。高师中心将在官方网站发布录制的讲座,供北京市属高校相关教师学习使用,高师中心有权汇总部分优秀讲座并公开出版。
四、申请时间与材料
申请人于4月8日前将《国外访问学者与指导导师深入合作申请表》(见附件1)和《国外访问学者与指导导师深入合作计划书》(见附件2)提交学校人事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sc@pub.btbu.edu.cn。同时提供本人的访学经历证明和指导导师的学习工作简历。
人事处地址:阜成路校区综合楼318室师资科
联系人:王鑫鑫 电话:68984575
附件:
人事处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