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时间:2021-05-08 来源:公共事务处
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离休、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4. 出境定居;
5.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6.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7.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8.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0.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2.其他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购房、租房或销户)填写以下相应的承诺书,并按承诺书中要求提供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承诺授权书(详见附件);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授权书(详见附件);
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承诺授权书(详见附件)。
提取承诺书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购房人不是本人,是配偶名字需要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请联系公共事务处综合业务中心蒋东风老师,联系电话:68985202
★办理地点:阜成路西校区东门后勤基建楼107办公室